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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瓦斯抽采的基本要求

作者: 时间:2019-10-08 09:59


    抽采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17号)对瓦斯抽采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1.多措并举

    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强化抽采措施;要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2.可抽尽抽、可保尽保

    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实现抽采达标。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保证瓦斯预抽达标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认真考察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保护层开采过程中要避免煤柱留设,并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技术,取消阶段煤柱;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留设足够的岩柱尺寸,认真实施抽采瓦斯、水力冲孔等综合防突措施。

    3.抽采平衡

    煤矿企业要组织编制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煤层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4.效果达标

    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要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试验摸索实现抽采达标的系统、设备和工艺参数,建立抽采设计和评估考核标准;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6-2006)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瓦斯抽采也作了规定:高瓦斯矿井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没有编制的,或者瓦斯抽采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准不予通过。瓦斯抽采措施不到位的煤矿建设项目,不能组织联合试运转;抽采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6-2006)规定的煤矿建设项目,不能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采工作的方向。增加瓦斯抽采钻孔数量,提高抽采管路铺设质量、严密封孔及采用综合抽采方法,是提高抽采效果的途径。

    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采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以及瓦斯参数测定等工作。

    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瓦斯抽采效果检验制度、瓦斯抽采观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