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排水系统
作者: 时间:2019-10-08 10:00
(1)煤矿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2)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②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③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能力泵房。
(3)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闩。
(4)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rri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5)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6)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泄水巷必须比主运输巷道标高低。
(7)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改建增设。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8)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