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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 m3/min;
②年产量1.0~1.5 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③年产量0.6~1.0 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④年产量0.4~0.6 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 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瓦斯抽采系统抽采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当不具备建立全矿井抽采瓦斯系统而个别区域瓦斯涌出量不小于3 m3/min时,可采用局部抽采。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的必要性
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考虑,采掘工作面实行瓦斯抽采必要性的判断标准是:采掘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通风所允许的瓦斯涌出量,即采掘工作面设计风量小于稀释瓦斯所需风量,亦即有下式成立时,抽采瓦斯就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