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指挥员条件
作者: 时间:2019-10-08 10:00
《矿山救护规程》第5.1.5条规定:
①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②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③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④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⑤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战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留用。